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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电子承德贴现 纸票 电票 买断

2019-5-22 17:20:10 浏览:77次

银行承兑汇票粘单使用要求及贴现时对粘单的基本规定

由于商业票据如承兑汇票等的流通性强的特点,可以在企业经济贸易中作背书转让。
而票据的原件对转让背书签章预留的位置有限,为了便于转让给下一家持票企业需要用到粘贴单。

    1、粘单的含义。
粘单是指在票据凭据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时,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的专用空白纸张。
票据进行多次背书转让,由于票据的背面可用于背书人签章和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地方有限,当票据上已经记满而无处可再进行背书记载时,持票人可以将专用的空白纸张粘附于票据上,以弥补票据空白不足,使其后的持票人可以继续背书转让。
这种粘贴于票据上的专用空白纸张,即是粘单。

     粘单一旦附于票据上,即是票据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该粘单上所作的记载就等同于在票据上所作的记载,产生票据效力。
粘单只能用于记载背书事项,而出票的记载事项和承兑、付款时的有关事项,应当记载于票据的正面,而不能记载于粘单上。

     2、粘单使用的要求。
粘单是为了补充票据本身的不足而粘附于票据之上的,为了使粘单与票据本体紧密相连,防止发生分离和撤换,票据法要求粘单上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接处签章,以防止伪造和变造。
如果加附粘单后的第一记载人不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则所附粘单在其后使用中将视为无效;其他后手持票人对此若不予辨认,就属于重大过失行为。

     粘单是为弥补票据本身不能满足记载事项的需要而粘附于票据上的纸张。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的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该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一记载人是指第一位使用粘单背书人。
例如:丙接受转让来的票据,是票据持票人,当丙背书转让票据时,发现票据背面已经没有记载背书的余地,这时,丙就应该使用粘单,而且丙是该粘单第一记载人,并且丙在使用粘单时,必须在是票据凭证与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即通常所说的盖骑缝章)。

     在粘单上记载的背书,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条件,即产生背书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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