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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专办离婚案律师广州越秀区婚姻法专家律师免费咨询

2017-7-23 10:27:19 浏览:1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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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新债清偿旧债的处理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根据债务形成的时间进行判断并加以处理,婚前债务一般情况下是个人债务,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来偿还其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的情形,最为典型的就是夫妻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购房,婚后又向亲戚朋友借款为其婚前欠银行的贷款进行提前还贷的情况。
对此若一概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夫妻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并导致一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的不公平结果。
因此,夫妻非举债一方如能证明举债方的新债是用于归还其个人旧债的,法官应认定原债的履行与后债的形成具有概括的因果关系,此时举债方应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举债目的进行举证,否则该债务应认定为是该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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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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