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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区里水保险合同成立不成立

2018-2-10 10:13:27 浏览:84次

佛山南海区里水保险合同成立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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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方某在甲市A县居住,在乙市购买了一辆挖土机,并在乙市保险公司办理了工程设备财产保险,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后挖土机在甲市B县的建筑工地施工时,因失误撞到了现场施工人员林某,现方某到A县人民法院提起对乙市保险公司诉讼。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A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保险事故由出现时,保险标的物在B县。
第二种观点认为A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所有权人在A县,自然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为A县。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如何确定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中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仅有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时,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所以说,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并非等于保险事故发生地。
而且挖土机作为动产,物随人在,物权归结到底是由人享有的,所有权人在A县,A县应当认定为保险标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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